您好,欢迎来到三六零分类信息网!老站,搜索引擎当天收录,欢迎发信息
免费发信息
三六零分类信息网 > 玉溪分类信息网,免费分类信息发布

企业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吗?有经济补偿金吗?

2023/8/22 10:40:01发布45次查看
导言: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的,双方就此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劳动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1日,王先生入职南京a公司,担任维护工。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9月30日至2017年9月29日。
2015年7月14日,王先生收到a公司作出的《关于王**工作变更地点的通知》,文载:“因重大变更事项,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迫提前终止。考虑到你再就业可能面临诸多困难,公司决定为你另外提供工作机会,前往某服务中心工作,岗位职责、工作内容、职级以及待遇维持不变。”
2015年7月21日,王先生向a公司发出《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回复函》,载明:“本人已于2015年7月15日收到贵司《关于变更工作地点的通知》,对于贵司表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本人表示同意。本人对贵司考虑我再就业提供工作岗位的机会深表感谢,但是本人不打算再与贵司另行签订劳动合同。现因贵司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5年7月22,王先生离开a公司。
2015年7月27日,a公司向王先生邮寄《关于督促王**及时履职上岗通知书》,督促王先生到新的工作地点报到。
2015年7月28日,该信件因王先生拒收被退回。
2015年8月3日和8月5日,a公司两次短信通知王先生至新工作地点报到履职,在此之前不计薪。
2015年7月22日,王先生至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王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a公司出具给王先生的变更地点通知中记载“……因此重大变更事项,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迫提前终止,考虑到你再就业可能面临诸多困难,公司决定为你另外提供工作机会……”,该通知中明确告知王先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迫终止。王先生收到通知后向a公司发函同意与a公司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另行发出通知调整王先生的工作地点,对王先生不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a公司应当支付王先生经济补偿金。
案件来源:(2015)宁民终字第7141号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问题的延伸
本案的最终解决是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36条规定用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主要考虑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者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延伸下,假设a公司在给王先生的通知函中不提劳动合同提前终止,直接让王先生到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地点上班,试问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吗???我们看下面的问题:
1、假设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没有同劳动者达成一致,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么?
我们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理应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地点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劳动者自身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及相关的社会保险等待遇,用人单位在变更工作地点的,应与劳动者另行协商。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导致用人单位已经不能按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所以劳动者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假设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劳动者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吗?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属于劳动条件的变更,用人单位已经不能按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所以劳动者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扩大使用,甚至滥用。用人单位以行使用人自主权为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辑)
温馨提示:
1、为了避免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发生变更时,双方就此难以协商一致,发生纠纷,增加用人单位的诉讼成本,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可能变更的内容,后劳动者确认,这样在双方发生争议时有据可循。
2、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实务中还是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具体处理。不同地区的劳动案件司法实践也不是完全一致的,但我们认为有一套好的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是最大的保障。
玉溪分类信息网,免费分类信息发布

VIP推荐

免费发布信息,免费发布B2B信息网站平台 - 三六零分类信息网 沪ICP备09012988号-2
企业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