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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说开州:一男子妨害民事诉讼遭拘留

2022/2/21 16:47:59发布97次查看
执法人员对刘某采取强制措施万县网
三峡传媒网讯(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张智慧 文图)“决定如下:对刘某拘留十五日,罚款2万元……”。7月31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二中法院)的法官当面向妨害民事诉讼的刘某庄严宣读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书,随即刘某被司法警察押往拘留所交付执行。原来,刘某自作聪明请人冒充妻子陈某,并以陈某名义委托代理人打官司,结果东窗事发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受到法律制裁。
据市二中法院介绍,刘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8月,原告万某向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刘某和陈某,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200万元借款及利息。该案经开州区法院一审和市二中法院二审,最终双方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于2018年1月达成调解协议并签收调解书。2019年3月,陈某向市二中法院申请再审称,自己从来不知道万某起诉自己的事情,也从来没有委托他人代理自己参加诉讼。
市二中法院在再审审查中查明,2017年9月28日,刘某带着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一位长相与陈某相似的女同事一起到开州某法律服务所,委托法律工作者王某作为自己和陈某的诉讼代理人。刘某向王某表示该女同事就是自己的妻子陈某,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下了自己和陈某的名字。随后王某作为刘某、陈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了一审诉讼。一审结束后,刘某又采取同样的手段向王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王某作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代理自己和陈某提起上诉并参加二审诉讼。
市二中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请人冒充妻子陈某,并以陈某名义委托法律工作者代理陈某参加诉讼、提起上诉、接受调解的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且情节严重,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据此,市二中法院作出了对刘某拘留十五日,罚款2万元的司法制裁决定。
法官释法
诉讼不是儿戏
法律不容亵渎
市二中法院立案庭庭长朱海川解释说: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对有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具有制裁性质的强制手段。
“诉讼不是儿戏,法律不容亵渎,妨害诉讼的人必定要承担法律后果”,朱海川庭长告诫当事人和所有诉讼参与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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